老人跳广场舞抢舞伴,挨一巴掌后心脏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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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先动手动脚,我是正常防卫,怎么知道他有心脏病啊?!”舞伴陈女士委屈的说道。

案件回顾

陈女士是一位退休工人,她非常喜欢在下午去广场跳舞。她有一个固定舞伴,我们称呼为高先生。不久,一位姓何的老人,也就是本案的主人公之一,突然加入了他们的舞伴圈。

起初陈女士因为和高先生配合默契,不愿意更换舞伴。但架不住何先生的舞蹈功底扎实,身形也很好看。为了表演效果,陈女士偶尔会跟何先生跳舞。然而,高先生作为固定舞伴,看到何先生总找陈女士跳舞后,心里也不是很舒服。

在高先生看来陈女士是他的私人舞伴,何先生是横刀夺爱,和他对着干。而且,何先生在跳舞时故意去摸陈女士的腰或者做出别的亲密动作,并向高先生炫耀。

这一做法激怒了高先生,两个老头开始了暗戳戳的较量。后来,高先生在与陈女士跳舞时也开始故意与陈女士发生亲密动作的接触。

陈女士虽然生气,但也未在明面上表露出来。案发当天下午,高先生趁陈女士不注意时,在跳舞时亲了陈女士脸颊,向一旁的何先生挑衅。陈女士非常生气,甩手抽了高先生一巴掌,离开了广场。

高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不礼貌,想向陈女士道歉。但他还没追几步却突然倒在地上,最后因抢救不及时因心脏病去世。高先生的家属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将陈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百万赔偿金。

以案说法

谁该为高先生的死负主要责任?

我们需要先明确高先生对陈女士进行了性骚扰,而陈女士采取了行动进行保护,并扇了高先生一巴掌,这并不具有危害性。

因此,陈女士不需要为高先生的死承担任何责任,也不需要向高先生的家属赔偿任何财产损失。而且广场舞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的活动,不存在谁可以成为谁的专属舞伴的情况。

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陈女士对于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卫也是需要进行分析的。

自卫是指在合理程度之内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用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者抵御现行危险,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由于高先生进行了性骚扰行为,而陈女士用一巴掌进行了防卫,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合理和必要的,因此其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就是高先生的死亡问题。高先生作为广场舞的一员,正确地参与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但是,由于他选择了对陈女士进行性骚扰,导致发生危险后,出于自卫的反应被打一巴掌,最终出现心脏病而死亡。

因此,高先生的死亡是源于其自己作出的行为决定,是其自身责任。根据本案中的情况,陈女士因为自卫行为而不需要负责高先生的死亡,高先生自身行为决定是其自己承担责任的结果。

这也告诉我们,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道德、法律修养等方面的教育,从而在人际交往中避免出现负责情况。

那么,陈女士的行为是否涉及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无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上,却因过失而实现了犯罪目的,导致人死亡的情形。过失杀人罪中,“过失”指的就是实现杀人结果的原因。

因此,在过失杀人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人死亡的,而是通过“过失”间接实现了杀人的目的。我们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认定陈女士犯了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中,过失是关键因素。如前所述,过失即疏忽大意。

那么,我们需要通过具体分析陈女士的行为,来看看她是否存在过失。在本案中,我们了解到陈女士并不知道高先生患有心脏病。

因此,陈女士的行为并不是因为她知道高先生的病情,并且采取了导致高先生死亡的行为,也就是说,陈女士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高先生死亡。

因此,在本案中认定陈女士打高先生一巴掌是过失杀人罪并不妥当,更不可能认定陈女士构成过失杀人罪。

因为陈女士打高先生一巴掌的行为,并非因为她知晓高先生的病情而采取,而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不属于根据过失实现的间接杀人。

所以,根据本案中的事实应认定陈女士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她的行为不属于过失实现的杀人,更没有转化为间接的杀人行为。因此,陈女士不应被追究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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