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60万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将活动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起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因亲属跳广场舞猝死,向组织者杨女士索赔60万,法院不予支持。
年1月的一天,武汉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团队在硚口区古玩城跳广场舞。过程中,团队里的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发心源性疾病倒地。
杨女士和其他团队成员见状慌忙打,并请求路过的医生给张先生做人工呼吸和胸部按压,但张先生送医后仍然不治身亡。
事发后,张先生的家属将杨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杨女士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张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受到损害不应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因而驳回了张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公正的判决得到了公众一致的好评,但也有人心存疑问,类似的活动很多,什么情况下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没有责任呢?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相似的案例:
老人在麻将馆打牌时突发疾病去世,经协商麻将馆老板赔了一些钱;老人在饭店光滑的地板上摔倒受伤,将饭店告上法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学生在操场上体育课时因低血糖突然晕倒摔伤,家长起诉学校和老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桌人共同饮酒,其中一人因饮酒过量引发基础疾病去世,酒局组织者和其他有劝酒行为的人被判赔偿……
以上案例与本案的情况差不多,为什么前者都胜诉了,本案中的原告却败诉了呢?有两个关键的原因:一是张先生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组织者没有从活动中盈利。
如果张先生是参加的其他活动,如前述的在麻将馆打牌、跟团旅游等,组织者从活动中获得了收益,是需要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的。
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如各类体育比赛,经常会发生运动员猝死或受伤的情况。如果要求组织者承担损害赔偿,会导致没有人敢于组织此类公益性活动。组织盈利性活动,也需要事先签订免责条款、购买保险以分散风险。
本案中,杨女士组织老人跳广场舞,所幸她没有从中盈利,否则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一样。事实上,有很多广场舞的组织者确实是以盈利为目的,参加者每个月都要交会费,还要定期购买服装,服装费会有一定的回扣。团队偶尔会接到一些有偿表演的活儿,组织者拿大头,团队成员只能分到很少的钱。
这就是为什么广场舞严重扰民却很难根治的主要原因。活动组织者有利可图,就会排除万难将活动开展下去。如果纯粹只是几位老人自发组织在一起跳广场舞,这样的团队很快就会散伙。
回到本案。法治是社会的进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个人权利,是公民知法懂法的表现。但是像这样滥用权利,逮住一点儿机会就将对方诉上法庭,也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建议法院以申请标的60万元的金额,按照10%的比例,向原告方收取案件受理费,以补充案件带来的法律资源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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