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61岁广场舞大妈被一小男孩滑板撞倒
跳广场舞是很多中老年市民消遣休闲的方式,但是61岁的余某却因为在自家小区内的休闲广场跳舞,接触到一个小男孩的滑板后摔倒,这一跤摔成了九级伤残,着实不轻。
就相关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男孩家需要赔偿余某17万余元。男孩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市中院二审结果也尘埃落定,维持原判。
年8月29日晚,在市区某小区门口广场上,余某与几位邻居像往常一样,饭后自发聚到这里,占用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空地跳起了广场舞。大家站成三排,每排距离一米多,余某位于第二排自西向东数第三人。
在余某做向后退的舞蹈动作时,突然感觉自己的脚被东西撞到,她“哎哟”一声,倒在了地上,十分痛苦,无法站立。撞到她的是一个突然从身后冒出来的滑板。
据目击证人说,当时,一名小男孩踩着滑板从跳舞队伍的第二、三排中间滑行通过。滑到正在跳舞的余某身后时,余某恰巧在做脚后撤的舞蹈动作,没有注意到身后的情况。就在这个过程中,余某与小男孩的滑板发生接触,跌倒受伤。
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年9月4日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花去医疗费等共6万余元。由于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余某将男孩一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男孩父亲认为余某所说不是事实。他称,当时,孩子踩行滑板从余某身边经过时,已经基本离开她,但其只顾跳舞,对四周不作任何观察,在向后退跳的过程中,脚部碰到孩子的滑板尾部后自己倒地,是余某自己摔倒的,而不是孩子将其撞倒的。且余某等人跳舞占用道路,影响了他人通行。
经司法鉴定,余某因此次意外做手术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院在查明当天事实后认为,男孩的行为系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男孩未成年,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事发地位于居民小区内,系公共、开放区域,并非封闭、固定的跳舞场所,事发时也有其他群众在现场活动,余某跳舞过程中疏于观察、防范,也是造成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酌情认定余某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男孩父母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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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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