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开始实
高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从11月16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共有六章29条,分为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办法规定,在《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办法规定,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后,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属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如下方式处置:(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现行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办法还规定,在认定土地闲置后的6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终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有偿划拨决定书的,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用地,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国土资源局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提供保障。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巡查,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七)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九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条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可选择下列处置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五)对原土地用途与现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不一致的,由住建部门明确土地用途并依法依规出具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途变更和补交土地价差后办理报建手续;
(六)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三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现行基准地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在认定土地闲置后的6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终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有偿划拨决定书,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决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发展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处置闲置土地涉及税收的,须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第十七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的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出现闲置土地: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对有可能出现的闲置土地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的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全市闲置土地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未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消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防止出现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住建部门在受理报建手续时,应向闲置土地处置部门核实是否属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须经闲置土地处置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调查认定不属闲置土地的,由闲置土地处置部门出具非闲置土地证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不按此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未经处置的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己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高府〔〕12号)同时废止。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高州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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