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回放今润觉讲广场舞竞赛规则问答2
问:在规定套路中本来先出左脚,为了变队形,有的人先出了右脚,这样违规吗?
答:不属于违规,因为动作的性质没有改变。
问:如果在比赛场地中,队伍在不出界的情况下,在场上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得分的站位,比如靠前或靠后,或队形流动起来,哪个更好?
答:站位要根据场地实际条件情况确定,应考虑到裁判员的观察角度(视角),以使精心创编的动作、队形等得以充分展示,这样相对会有利于争取好的成绩。同时,您说的队形流动也很重要,关键在于队形变化自然、流畅,而且在变化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与竞赛状态。
问:在一些广场舞比赛中说到的“不限舞种”,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它呢?是允许有舞蹈、舞台形式的作品还是不同风格的各类舞蹈(爵士舞、拉丁舞等)?
答:比赛是指后者,因为规则所引导的广场舞的发展方向是既健身又好看,以科学建设为前提,而过度的舞台化的表现形式往往过于注重视觉美感,忽略了广场舞的健身属性。
问:单纯的操类或者舞类,跟操舞结合的评判标准是否一样?如果在同一曲目中出现几个不同风格的舞蹈元素,如(最美的中国)中的民族大联盟,这样的服装应该怎么选择?
答:
一、无论是单纯的操、舞,还是操舞结合,评判标准都是一致的。同一个曲目中出现几个不同风格的舞蹈元素,服装的选择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1)参赛队伍对该曲目的理解;
(2)利于对动作的展示与表现。
《最美的中国》属于多风格的综合体,个人观点:在服装方面可以考虑具有“中国风”的因素,但不宜选择民族特点过于鲜明的款式,因为这个套路的动作不是单一的某个民族舞蹈的动作展示设计,单一的服饰不利于整体表现;其次,这个套路的动作有一些快速过渡的内容设计,不宜穿着太长的不利于动作展示的服装,否则影响动作的角度和观感。
二、裁判员的评分,是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最高分、最低分应该就是属于您所说的“无效分”。
问:操和舞的难度是不一样的?
答:一般我们讲广场舞的比赛应该进行“整体评判、综合评判”,既有健身功效又富审美情趣,无论操舞都是要从整体考虑,而且就广场舞的群体组成与根本属性而言,不提倡难度动作。
问:在去年CCTV谁是舞王广场舞自选套路比赛中,安徽队用了我们协会创编的“四川省第一套健身秧歌规定套路”《太阳出来喜洋洋》,只改变了队形,他们获得了区赛冠军。这种情况评委怎么打分呢?
答:出现从裁判的角度,除了竞赛规程中说明的规定套路外,都属于自选套路(包括参赛队原创套路和改编他人已有套路),裁判员按照规则关于自选套路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分。
问:自选套路的艺术性上会考虑选用他人套路这个因素吗?
答:根据规则的规定,对自选套路的评判暂不考虑选用他人套路这个因素。某种角度而言,广场舞算是一个“新兴的老项目“——从竞赛评判的技术角度而言是新项目(竞赛规则的制定时间也只有两年多),从存在时间和群众基础而言,又是一个老项目,很早就开始出现而且爱好者众多。所以制定规则的出发点,要尽量的兼收并蓄,为健身群众提供低门槛、广参与的赛事交流平台,而较少的注重竞技性、专业性。主要从健身角度进行引导,充分发挥规则“指挥棒”的作用。
问:健身秧歌的平均分,裁判的分数不在有效分的范围内为无效分,广场舞也包括健身秧歌,没有提到这个无效分应怎样评判?
答:从广义上来说,广场舞不是一个单纯的体育项目,而是各种操舞、秧歌、腰鼓甚至街舞等等都属于这个大范畴,所以无论是什么项目,无论该单项有没有自己的竞赛规则,在参加广场舞比赛时都按照《全国广场舞竞赛规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判,所以和其他单项竞赛规则的评判有所区别,有时候区别还会很大。否则,如果在执裁广场舞赛事的时候,还在参考其他项目的规则要求,那裁判员就没有办法评分了。
问:比赛时在化妆上有要求吗?是否区分于舞台妆,淡妆为好呢?
答:化妆没有具体要求,适度为佳。另外也要考虑赛场的条件,例如光线、距离、高度、角度等,如果是白天光线较强则淡妆为宜,如果晚上比赛有较好的灯光效果则可以略浓一些,“因地制宜”吧。
问:国标舞(交谊舞)算是广场舞吗?
答:交谊舞可以参加广场舞的比赛,裁判员在评判时同样执行《全国广场舞竞赛规则》。
问:怎么鉴定广场舞?
答:在《全国广场舞竞赛规则(试行)》里面,对于广场舞是这样定义的:“广场舞是一种在宽阔场地上通过健身操类、舞蹈类等健身方式,在音乐伴奏下结合徒手或持轻器械等动作,开展的具有健身功效与审美情趣的群众性集体运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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