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守护百姓宁静生活

噪声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社会和谐。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将在哪些方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自古以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与声环境质量紧密相关,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场舞、夜间施工、飞车“炸街”……形形色色的噪声搅扰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在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显然,与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自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一部反映人民心声、守护百姓宁静生活的法律应运而生。

更新理念,将保护公众健康放在首位

当下,要以一部怎样的法律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要确立立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要真正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明确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是题中应有之义。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二条对噪声污染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纳入噪声污染的界定中,这是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同的表述。不难看出,其最大的特点是将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从群众的角度出发来界定法律适用主体。

此外,法律还明确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统筹谋划形成共治噪声污染合力

治理噪声污染,离不开全社会的共治共理,这就需要明确的规划和统一的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关于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关于标准,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监测,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关于环评,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在此基础上,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进行针对施策。此外,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等。

对症下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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